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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吉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根据《吉林银行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吉林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下称“乙方”)就信用卡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和附属卡持卡人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保留相关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须由乙方本人亲自签名。

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乙方的个人信用信息:(1)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的;(2)对乙方信用卡透支额度进行评估和贷后管理的。

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可以将乙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如乙方发生本合约项下违约事件,甲方会将因此产生的乙方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乙方本人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甲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或按本合约变更的联络信息为准。

    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以为乙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信息披露给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如联名信用卡项下联名合作方、甲方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合作方;上述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乙方相关信息,并依法为乙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乙方的行为。

甲方对乙方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甲方在查询和报送乙方信息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乙方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乙方同意甲方可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将乙方信息用于向乙方进行甲方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2.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均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给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将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相应等级的信用卡。

4.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第二条  使用

1.为保证乙方的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设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刷卡消费密码)服务。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如乙方所申领吉林银行信用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乙方可及时圈存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不记名、不可挂失、不可提现、不计付存款利息。

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3.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信用卡有效期届满、被销卡或者信用卡账户被销户的影响而继续存续。乙方同意信用卡到期后甲方可直接核发新卡给乙方,则乙方无需另行填写申请表格,乙方知悉并自觉遵守《吉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或标准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或标准卡和收取年费。乙方同意信用卡过期后直接核发甲方指定的吉林银行信用卡给乙方。

4.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申请销户手续,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5.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商户没收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8.如甲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乙方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乙方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有权立即停止上调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并可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应通过对账单、电子账单等约定方式,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查询或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甲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ATM机、网点柜面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的起息日为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

5.乙方信用卡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若欲领回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银行柜面或自助设备提取或者要求转账至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除此之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ATM机、网点柜面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领现金或转账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本合约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

6.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7.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当期消费金额的10%+预借现金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的费用和利息+其他应付款项。每期最低应还款额不足50元时,按50元计收。

第四条  其他

1.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发卡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在本行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处分其它抵质押物用来清偿, 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5.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本合约及所依据的《吉林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吉林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甲方在使用联名吉林银行信用卡、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吉林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自动还款备注

您填写的自动还款资料,即表示同意授权本行代为从您的借记卡人民币活期账户中扣缴信用卡欠款。

如果您此前已经申请过自动还款功能,在填写上述自动还款资料后,系统将会以您最新的申请资料更新您的自动还款设置。

我行每月于到期还款日扣款一次,请勿另行还款,以免重复。请于当天保持扣款的账户有足够余额,如余额不足时,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请您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